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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张某某、田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张某某,田某某,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542号原告:陈某甲。被告:张某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系二原告之子。被告:田某某。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陈某丙、陈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张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以原、被告纠纷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6.5元,由原告陈某甲、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猛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