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益民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07号罪犯张益民。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5年10月14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益民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3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16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0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4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益民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曾因配料错误造成产品不合格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发料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1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益民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8日至2024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