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5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猛与南京冠生园食品厂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猛,南京冠生园食品厂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880号原告张猛。被告南京冠生园食品厂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声先。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太平南路5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猛与被告南京冠生园食品厂集团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猛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