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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381号原告:刘某,青岛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某,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青岛某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宁汝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