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天福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65号罪犯陈天福。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4日作出(1999)榕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天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千元人民币,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千元人民币(已执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日以(1999)闽刑终字第459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以(2002)闽刑执字第19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11月5日以(2004)闽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7年2月14日以(2007)南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7月2日以(2009)南刑执字第1007号行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11月14日以(2011)南刑执字第2094号行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1月26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363号行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天福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加工车工工种,能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18.6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天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1月5日至2016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