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付某、郑某与韩某监护权纠纷、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郑某,韩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监护权纠纷,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978号原告付某。原告郑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郑某与被告韩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某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新 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