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王秀东诽谤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东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刑终7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秀东,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绥棱县人民法院审查自诉人王秀东诉杨运超诽谤罪一案,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黑1226刑初20号刑事裁定,裁定对自诉人王秀东的起诉不予受理。裁定后,王秀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秀东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起诉的相关材料,一审法院不予立案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刑初20号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绥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王 鹤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