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杨与被告李某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李某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530号原告王某杨,女法定代理人刘某华,系原告母亲被告李某奎,男原告王某杨与被告李某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杨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王某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杨负担。审判员 张中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