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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济宁信源包装有限公司与郑秀银、郑晓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信源包装有限公司,郑秀银,郑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331号原告济宁信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文超,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由发,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秀银。被告郑晓玉。原告济宁信源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秀银、郑晓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济宁信源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秀银、郑晓玉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宁信源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891执331号案件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