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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员某某,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员某某,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被执行人员某某,男,汉族,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被执行人康某,女,汉族,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本院在执行吕某某与员某某,康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3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