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459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7日以当事人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许宏宇人民陪审员 刘旺晴人民陪审员 易勋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荣玉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