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覃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732号原告覃某,女,壮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4045。被告梁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115。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19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向原告覃某和被告梁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覃某没有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相关依据。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李锦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健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