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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申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申2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卫茂升,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某。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0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对于分割宋某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个人缴付部分的认定无事实根据,二审判决对此未予审查。关于分割宋某住房公积金及存款认定一节,程序不当。对于分割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案涉房屋一节程序不当,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李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李某申请,调取了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业养老保险处的《对应年度账户信息》,依照该《对应年度账户信息》记载的数据,认定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为55437元,二审予以维持正确。一审李某申请法院调取宋某自2006年11月29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止在其单位瓦房店市电业局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明细。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兴岛(瓦房店)办事处向一审法院出具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载明“经查询,宋某在大连市无公积金账户”。从一审卷宗记载内容显示,一审法院已经按照当事人申请调取了证据。现李某以宋某的公积金账户在沈阳,一审法院未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因二审判决已经明确“待有证据证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未予分割,双方均可另行主张权利”,故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李某要求分割案涉房屋的主张,一、二审判决因李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金秀丽审判员 李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梦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