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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姜玉红诉余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申3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姜玉红,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XX镇XX村XX街XX号。委托代理人冯岳,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余永来,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委托代理人吴丹,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姜延忠,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XX镇XX村XX街XX号。委托代理人冯岳,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姜玉红因与被申请人余永来及一审被告姜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8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姜玉红和被申请人余永来及一审被告姜延忠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谷玉琴代理审判员  潘明奇审 判 员  顾恩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