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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袁明明与何泱、吴晓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明明,何泱,吴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袁明明。被执行人何泱。被执行人吴晓东。申请执行人袁明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泱、吴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4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明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何泱、吴晓东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泱、吴晓东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泱、吴晓东收入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