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与谭敬方、韦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谭敬方,韦校,广西景和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26-1号。代表人:梁红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红悦,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谭敬方。被告:韦校。被告:广西景和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14号。法定代表人:潘超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雪英,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业强,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诉谭敬方、韦校、广西景和项目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47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42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423.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曾晓斌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杰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