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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伟与杨雨娟、赵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杨雨娟,赵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杨雨娟,女,1960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赵冠军,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经济开发区。王伟与杨雨娟、赵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鱼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冠军、杨雨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冠军在中国工商银行鱼台支行的存款24600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继续冻结该账户的存款12.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培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