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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6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文清诉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成都峰力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清,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峰力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6598号原告黄文清。委托代理人李星,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明。第三人成都峰力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卿绿秋。委托代理人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清与被告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成都峰力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清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黄文清承担审判员  杨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