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5085-5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深圳十方通供应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李邵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十方通供应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伟,李邵辉,卢艳青,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5085-5088号(第5085-508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十方通供应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深圳十方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黄阁路天安数码城四楼B座601。法定代表人卢大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翠霞,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高潮,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5085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第5086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邵辉,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第5087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艳青,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阳县。(第5088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峰,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县。委托代理人彭红亮,广东德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惠晓婷,广东德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十方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方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伟、李邵辉、卢艳青、周峰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四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627-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四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黄伟等四人与十方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四案的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十方通公司是否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黄伟等四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十方通公司确认未支付黄伟等四人2015年6月份工资,但主张因该月十方通公司所在的项目基本属于停工状态,故仅需支付黄伟等四人80%的工资。本院认为,因十方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15年6月黄伟等四人属于停工状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足额支付黄伟等四人2015年6月期间的工资。十方通公司确认未及时支付黄伟等四人2015年4月、5月的工资。综上,十方通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黄伟等四人工资的情形,故黄伟等四人以十方通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故黄伟等四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十方通公司应当支付黄伟等四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十方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四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上诉人深圳十方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深圳十方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云(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