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字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马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字833号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陶赖昭镇。被告马某某,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魏红尘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人民陪审员 高晓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