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马国才与张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才,张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437号原告马国才,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被告张帅,男,2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才诉被告张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国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国才负担。审判员 李宝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守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