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刑更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宋业平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690号罪犯宋业平,无固定职业。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宋业平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一0年被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烟芝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业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72741.99元(含已交付的30000元),刑期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4年1个月6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二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宋业平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宋业平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初家街道办事处、烟台市莱山区民政局出具证明材料证实其家庭困难,无民事赔偿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宋业平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家庭困难证明材料、提讯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业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证明材料证实其家庭困难,暂无民事赔偿能力,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业平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