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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银川东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凤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东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凤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1278号原告银川东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陈国忠,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志金,公司客服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强,公司客服经理。被告黄凤兰,女,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东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凤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被告暂找不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东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东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慧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