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2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燊杰与林艳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燊杰,林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219-2号申请执行人吴燊杰,男,汉族,1983年8月3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林艳梅,女,汉族,1983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吴燊杰与被执行人林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林艳梅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燊杰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林艳梅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林艳梅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艳梅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林艳梅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号斯巴鲁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院已经采取了权属查封登记措施,但因车辆流动性较强,暂时未查找到上述车辆的下落;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艳梅的房产登记信息。2016年3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燊杰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林艳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振执行员 方 敏执行员 倪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