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刘国锋、程国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刘国锋,程国水,石保芹,程遂仓,周建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5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锋。被告程国水。被告石保芹。被告程遂仓。被告周建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刘国锋、程国水、石保芹、程遂仓、周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受理,2016年4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国锋、程国水、石保芹、程遂仓、周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69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翠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燕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