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罗贵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罗贵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474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罗贵文。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贵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其中给付义务金额至今共计为2388663.61元(含执行费260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贵文的银行存款2388663.61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388663.6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