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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郑龙根与刘永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龙根,刘永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681号原告郑龙根。委托代理人许国庆,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字。本院受理原告郑龙根与被告刘永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永字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龙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郑龙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艺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晓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