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郑龙根与刘永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龙根,刘永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681号原告郑龙根。委托代理人许国庆,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字。本院受理原告郑龙根与被告刘永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永字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龙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郑龙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艺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晓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