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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福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刑初4号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福众,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黄延章,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诉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福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秋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福众及其辩护人黄延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陈福众与郑某联系商定毒品贩卖事宜。同年7月17日晚,被告人陈福众携带毒品疑似物自行驾车从广东出发,并于7月18日到达厦门与郑某见面。当日下午,被告人陈福众在厦门市湖里区塘边禾塘足坊885室欲以3万元的价格将毒品疑似物贩卖给郑某时,被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品疑似物1包,毒资人民币2万元。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61.2克,含量74.6%。经尿检,被告人陈福众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福众,宣读并出示了:涉案毒品、包装物、毒资、手机、双肩背包等物证,毒品缴交凭据、手机通话记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等书证,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等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对涉案毒品的提取、称重笔录及现场照片,抓获现场录音录像、QQ聊天记录(截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及相关诉讼法律文书,证人郑某、吴某、李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陈福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福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61.2克,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福众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其想贩卖的是硫酸苯丙胺,并不知道是贩卖毒品,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陈福众与郑某通过QQ聊天方式商定贩卖毒品事宜。同年7月17日晚,被告人陈福众携带毒品疑似物自行驾车从广东出发,并于7月18日到达厦门与郑某见面。当日下午,被告人陈福众在厦门市湖里区塘边禾塘足坊885室欲以3万元的价格将毒品疑似物贩卖给郑某时,被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品疑似物1包,毒资2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61.2克,含量74.6%。经尿检,被告人陈福众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到案经过,证实厦门市公安局江头派出所根据郑某事先提供的线索,于2015年7月18日在厦门市湖里区塘边禾塘足坊抓获陈福众、查获毒品的经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材料、释放材料等,证实厦门市公安局江头派出所接举报于2015年7月18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抓获陈福众,于同年7月31日将陈福众逮捕的相关情况。3.抓捕视频、现场照片、称重照片,证实被告人陈福众被公安机关抓获时的现场情况,公安机关同时还查获现金2万元、一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手机二台,经对白色晶体进行现场称重,该白色晶体毛重373.11克。4.接受证据清单、QQ聊天记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人民币复印件,证实公安机关从郑某的手机中提取了其与陈福众的QQ聊天记录,二人谈及陈福众准备到厦门进行交易。公安机关还复印了事前准备的让郑某用于交易的人民币现金,登记了现金的号码,提取了陈福众使用的中兴手机一部(白色,号码182××××1912)、三星手机一部(黑色,号码138××××7283)、双肩背包1个,现金2万元。5.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汽车租赁合同,证实公安机关提取了陈福众所使用的黑色别克牌小轿车(闽A×××××),后发还给车主三明市运通租车公司。6.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陈福众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7.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证实公安机关在扣除净重10克的甲基苯丙胺用于鉴定后,剩余的毒品均已上缴。8.毒品检验报告,证实陈福众在交易时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361.2克,含量为74.6%。9.QQ聊天记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了陈福众QQ号码14×××53与他人的聊天记录,陈福众在QQ中与多人谈及制造、购买、销售冰毒等事宜。10.手机通话清单,证实陈福众使用182××××1912的手机与郑某15017985403号手机于案发当日11时许、12时许均有通话记录。2015年7月17日晚22时许,182××××1912号手机的基站位置在广东省揭阳市,次日,8时许,该手机基站位置在福建省厦门市。该手机基站位置的变化可以印证陈福众从广东省揭阳市运输毒品到达福建省厦门市的事实。11.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因身份信息不详,未查获陈福众所提及的毒品货主“永州”。因陈福众已从手机中删除QQ聊天记录,故公安机关未能从陈福众所持的手机中提取到QQ聊天记录。因公安机关系通过陈福众手机基站位置判断其活动轨迹,故未提取高速公路卡口监控。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实陈福众的身份自然情况,陈福众无违法犯罪经历。13.证人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之前通过一个QQ群了解到陈福众在贩毒,其就想办法了解到了陈福众的QQ号并用QQ与他建立了联系,还互相留了电话号码,其还提出见面。2015年6月10日,陈福众来到了厦门,双方聊了一些有关毒品的事宜,陈福众认为其有毒品的销售渠道,就提出7月4日左右准备送1公斤左右的毒品到厦门来,案发前,陈福众又电话通知其将于7月18日前亲自送货来厦门,其便将此消息通知公安机关,希望公安机关抓捕陈福众。7月18日上午,其电话联系陈福众,知道陈福众已在来厦门的路上。后来,二人在厦门市湖滨西路15号如家快捷酒店612房见了面,其才知道陈福众这次只带了388克毒品,准备按3万元出售给其。此后,其就带陈福众到湖里大唐世家附近的饭店吃饭,还带他到湖里凯城花园的禾塘足坊885房洗脚,在洗脚时,其假装以老大的身份让民警送来了2万元,并骗陈福众说ATM取款机只能一次性取2万元,等会再让人送前来,陈福众表示没意见,还将钱放进了装毒品的黑色双肩包里。过一会,警察就冲进来将陈福众抓获,从黑色的双肩包里搜出了2万元和一包冰毒。当时在场的还有二个洗脚的小妹。通过照片,郑某辨认出陈福众。14.证人吴某(洗脚房服务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8日下午14时25分许,其接到总台电话和李某一起为885房的二名客人提供洗脚服务,其中一人较胖(郑某),一人较瘦(陈福众)。大约20分钟时,郑某接了一个电话并叫人拿东西到禾塘足坊门口,然后就出去拿回来了一包东西,还让陈福众收好放到包里,陈福众应了一声便将东西放进包里,当其继续按摩时,警察就冲进房间,此后其便被带至派出所。15.证人李某(洗脚房服务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8日14时30分许,其和另一名同事吴某被总台通知到885房间为二名客人服务,期间,一名较胖的客人(郑某)说要出去拿一下钱,其也就出去喝水当其回来时,郑某已经回房间了,当其继续开始按摩时,警察冲进房间将二名男顾客抓住,其和吴某也被带到了派出所。1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三明市运通出租车公司的主管,2015年7月15日,陈福众到其公司租车,由于其和陈福众是同一个镇的人,其就在陈福众提供相关证件后就将其公司的闽A×××××号黑色别克牌小轿车租给了陈福众,当场还签了一张租车合同,但没有收陈福众的押金。此后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其联系不上陈福众,就按车上装的GPS定位发现车在厦门市,找到车后才知道被公安机关扣了。17.被告人陈福众的供述与辩解,供称因其在老家欠了很多钱,家里还有两个小孩要读书,其又不能做体力活,家里没有经济来源,实在没钱了,就想着卖点毒品赚钱。案发前,其在一个QQ群上认识了郑某,二人聊到安非他明,后面又说到其他毒品,郑某说想买一些苯丙胺,其就打算搞一点苯丙胺卖个他。其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叫“永州”的人,他知道如何能买到毒品,并说能在广东省陆丰甲子镇买到。2015年7月15日,其从三明市租了辆黑色别克牌小轿车前往广东陆丰,在陆丰等了2天也没有看到人,由于买家一直催,其便联系了“永州”,“永州”告知其去东港高速口等,此后来了一名男子给了其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状固体,还说是360克苯丙胺,其没有验货就直接给了对方16000元便携带该物离开广东来到福建省厦门市。7月18日11时许,买家与其联系,后来郑某就来到了其住的如家宾馆,饭后,二人就去湖里区的一个足浴城推拿,半小时后,郑某说出去拿钱,此后便拿回一包东西说是有2万元,他还说钱不够,由于其考虑自己带的货也不足事先讲的400克,就打算等一会再结算,其也没在意收了多少钱就把钱直接放到双肩包里去了,过一会,其就被警察抓获了。关于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关于被告人陈福众及其辩护人提出陈福众不知所贩卖的是毒品,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问题。经查,陈福众在被抓获后,在第一、第三次被讯问时均供称,其系因欠债较多,家庭负担重才打算通过贩毒赚钱,证实其具有贩卖毒品的犯罪动机。公安机关查获的陈福众的QQ聊天记录表明陈福众曾与多人商讨制造、贩卖冰毒等事宜,证实其对毒品具有相当程度的认知且为从事毒品犯罪进行了积极准备。证人郑某的证言可以证实,其与陈福众在案发前多次商讨甲基苯丙胺的贩卖事宜,陈福众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本案系人赃俱获的毒品案件,毒品定性、定量鉴定意见证实,陈福众贩卖给郑某的是含量高达74.6%的甲基苯丙胺。上述在案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共同证实陈福众因缺钱,欲通过贩卖毒品谋取非法利益,最终铤而走险实施贩卖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此外,陈福众的手机基站位移情况及其本人供述、证人郑某的证言亦共同证实陈福众系从广东省携带毒品出发,运至厦门贩卖,构成运输毒品罪。综上,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陈福众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外地运输甲基苯丙胺至厦门贩卖,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福众及其辩护人此节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福众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61.2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可酌情对被告人陈福众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福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19日起至2030年7月18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型号分别为:白色中兴牌手机、黑色三星牌手机)、双肩包1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宏亮代理审判员  彭亚奴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附录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