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宁轮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驰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宁轮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驰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4民初2208号原告南京宁轮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栖霞。法定代表人张舟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铭,南京宁轮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南京驰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高志成。原告南京宁轮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轮公司)与被告南京驰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克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轮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轮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系基于其与被告驰克公司签订的《运营协议》,而该《运营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进行3G浏览器“江苏轮胎”版块与3G浏览器手机顶告“江苏轮胎”的后台设计制作、并委托操作和运营,其中包括对于网站开发等事项的约定,故案涉争议属于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应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审 判 员 常 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夏晨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