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曲凡军与林松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凡军,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曲凡军。被执行人林松,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三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林松在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的理赔款165893.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