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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曲凡军与林松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凡军,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曲凡军。被执行人林松,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三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林松在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的理赔款165893.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