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玉秀等人与刘继海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秀,张学贵,于子皓,刘继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420号原告赵玉秀。原告张学贵。原告于子皓。法定代理人于兴波,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继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秀、张学贵、于子皓诉被告刘继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刘继海驾驶的鲁******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刘继海驾驶的鲁******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孝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