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会英、刘文游、刘菊、刘波申请执行刘忠秀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英,刘文游,刘菊,刘波,刘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李会英,女,195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刘文游,男,1952年8月15日生,汉族,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菊,女,198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波,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忠秀,女,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黑石头村林家湾组33号。本院在执行李会英、刘文游、刘菊、刘波申请执行刘忠秀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恢字第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