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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会英、刘文游、刘菊、刘波申请执行刘忠秀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英,刘文游,刘菊,刘波,刘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李会英,女,195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刘文游,男,1952年8月15日生,汉族,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菊,女,198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波,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忠秀,女,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黑石头村林家湾组33号。本院在执行李会英、刘文游、刘菊、刘波申请执行刘忠秀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恢字第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