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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与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邓××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民初2486号原告张××。被告邓××。原告张××与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经介绍相识,双方均系再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不长,互相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与被告经常因��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被告脾气暴躁,无故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多处受伤,严重影响了原、被告感情。因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邓××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1月8日开始共同生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因家庭矛盾提出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据。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领取结婚证,表明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虽然��告起诉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与被告邓××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