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刑核35212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马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马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核35212383号被告人马可,男,1995年9月11日出生,回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安顺市西秀区紫云路***号附*号。2015年2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可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并讯问被告人马可,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马可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准备乘坐MU747航班从昆明前往上海时被民警抓获,后民警从马可托运的拉杆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1924.7克。以上事实,有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被告人活动轨迹证明材料、毒品称量记录、毒品检验报告、登机牌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可对明知毒品而运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可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所运输的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依法应予惩处。经审查,一审鉴于马可归案后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作出从宽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刑三初字第493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殷增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