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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陕西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桂能、范富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富强,王桂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118号原告陕西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悦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艳,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富强。被告王桂能。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桂能、被告范富强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陕西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