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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某、秦某等犯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秦某,雷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终3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2月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因脱离监管,于2012年9月26日被裁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秦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雷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秦某、雷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通刑初字第0554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秦某、雷某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并通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刑初字第05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开林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李梦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清清附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