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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7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方生裕与罗飞天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生裕,罗飞天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638号原告方生裕。被告罗飞天。委托代理人农春雨,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凤,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生裕与被告罗飞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生裕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方生裕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生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63元(原告方生裕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981.5元,由原告方生裕负担,余款8981.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方生裕。审判长  郑忠林审判员  梁永光审判员  陆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蒙恺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