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7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方生裕与罗飞天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生裕,罗飞天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638号原告方生裕。被告罗飞天。委托代理人农春雨,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凤,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生裕与被告罗飞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生裕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方生裕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生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63元(原告方生裕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981.5元,由原告方生裕负担,余款8981.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方生裕。审判长 郑忠林审判员 梁永光审判员 陆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蒙恺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