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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9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杜晓瑜、何岳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晓瑜,何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908-2号申请执行人杜晓瑜,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何岳军,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杜晓瑜与何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在本院有多案程序终结,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9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洪来审 判 员  戴松根代理审判员  王泽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