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有限份公司灵宝市支行与张转丽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张转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保6-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贠春义,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转丽,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民初1215号民事裁定书,应冻结被执行人张转丽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5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转丽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