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刑更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孙茂堂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675号罪犯孙茂堂。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孙茂堂因犯诈骗罪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被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烟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茂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因其余刑较长且财产刑未履行,裁定不予假释。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1年6个月8天。已兑现兑现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孙茂堂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孙茂堂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罚金十二万已履行二万元,其所在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及烟台市芝罘区民政局出具证明材料证实其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孙茂堂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烟台市芝罘区白石街道南开社区居民委员会、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白石街道办事处及烟台市芝罘区民政局出具的证实其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茂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鉴于其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依法减刑十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茂堂准予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