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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世峰与高雄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世峰,高雄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938号原告高世峰,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高雄彦,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世峰诉被告高雄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世峰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世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世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高世峰负担。审判员  黄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