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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山东沃尔华管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威龙卡特管道系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沃尔华管业有限公司,青岛威龙卡特管道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财保52号申请人:山东沃尔华管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威龙卡特管道系统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保全被申请人青岛威龙卡特管道系统有限公司58万元财产的申请;二、准予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房产证号为: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复议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