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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维樟与金华市科华涂料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樟,金华市科华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889号原告:陈维樟。委托代理人:徐朱杰,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科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廉新,执行董事。原告陈维樟与被告金华市科华涂料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维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维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斐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