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阎宏伟合同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988号移送机关铁力市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阎宏伟,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阎宏伟合同诈骗罪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和证券开户信息,均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罚金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