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9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何开武与刘孟伟、刘菊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开武,刘孟伟,刘菊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617号原告何开武,贵州省余庆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定科,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孟伟,贵州省余庆县人。委托代理人夏著荣,余庆县白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菊明,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公司。地址:余庆县白泥镇。负责人朱建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刚,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开武诉被告刘孟伟、刘菊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开武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开武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开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何开武承担。审判员 李  国  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洪(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