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魏某,武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34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武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魏某、武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魏某、武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魏某、武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