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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新泰市常安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中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常安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中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645号原告新泰市常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金斗路南段43号。法定代表人李学永,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中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莲花山路519号。法定代表人马恒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常安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中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常安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中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40元,由原告新泰市常安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