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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戴忠与顾有清、汤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忠,顾有清,汤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1150号原告戴忠,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顾有清,男,1959年11月12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汤有琴,女,1961年12月2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戴忠与被告顾有清、汤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戴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