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洪波与薛继才、崔延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波,薛继才,崔延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832号原告:郭洪波,居民被告:薛继才,职工。被告:崔延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波与被告薛继才、崔延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洪波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洪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郭洪波负担。审 判 长 吴福连审 判 员 戚玉香人民陪审员 苑全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水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