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庞某申请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庞某,男,1990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宕昌县阿坞乡西固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900715XXXX。被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哈达铺镇召藏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840517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2015)宕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平审 判 员 贺振银代理审判员 郭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玉星 来自: